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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

行业资讯  | 2023-4-17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目前仍在上海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以及规培医师),主要对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一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程序

(一)一般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考核为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由考核机构复核,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评。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二)简易程序考核

    简易程序考核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复核。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包括:

1.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

2.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

以上执业经历的计算日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业务水平测评类型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将由按类别考试逐步向按专科考试过渡,过渡期间按类别考试与按专科考试并行。

(一)按专科考核

    本次考核选择43个专科开展试点工作,分别为临床类别的30个专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与性病科、精神科、消化内科、肾内科、血液病学、内分泌科、骨科、泌尿外科、麻醉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风湿与临床免疫科、普通外科、烧伤外科、儿科、病理科、临床医学检验学、重症医学、急诊科、妇产科、传染病学、医学影像科(含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波医学、介入治疗)、全科(不包括中医全科)、心血管内科、肿瘤放射治疗学、康复医学、胸外科、心外科;中医类别的8个专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含中医肛肠科、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中医儿科、针灸推拿科、中医妇科、中医骨伤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口腔类别的5个专科:口腔医学(口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上述43个专科中级及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业务水平测评原则上按专科进行。如医师的实际执业科目与职称证书不符的,若其实际执业科目已纳入上述按专科考核范围内的,由医师本人申请,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可按其实际执业科目参加考试;若实际执业科目尚未纳入按专科考核范围内的,由医师本人申请,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可按《医师执业证书》的类别参加按类别考试。

    《医师执业证书》类别为口腔的医师,除去获得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专科中级及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均按口腔医学(口腔全科)考核。

(二)按类别考核

    未纳入按专科考核试点范围内的其他医师,本考核年度定期考核根据《医师执业证书》的类别(临床、公共卫生、中医)进行考核,口腔不再纳入类别考核。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确定考核机构(4月)

1.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定或委托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2.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由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其注册医师的考核机构。

(二)组织培训(4月中下旬)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系统操作培训采用线上形式,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登录上海市医师协会网站(https://www.shmda.org.cn)选择“定期考核”,下拉菜单中点击“信息发布”后查找《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内容培训》(具体链接:https://www.shmda.org.cn/ListCollects/NewDetail?code=e8e345d0-bc36-4178-9233-f728fbc3ee1a&newtype=1&isubCloumn=3)。

(三)考核信息录入和核对(4月至5月中旬)

    上海市采用“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s://www.shmda.org.cn/drams/Login/Default.aspx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医师、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等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操作流程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同时确定医师适用的考核类型(按专科或按类别)和考核程序。

    对于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目前不再执业的医师,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


(四)组织考核

1.开展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5月至6月)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工作成绩评定与医师的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德考评结果相衔接。

    多机构备案执业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其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机构分别进行评定,并由主要执业机构汇总后形成评定结果。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机构分别进行评定,并由最终的主要执业机构汇总后形成评定结果。

2.开展业务水平测评(7月)

    上海市对适用一般程序且必须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组织全市统一的业务水平测评。其中,按专科考核的专业理论试题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专科编委会建立的题库进行命题组卷;按类别考核的试题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级题库进行命题组卷。测评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人文医学等;测评形式为集中在线考试方式,时间60分钟。

    业务水平测评工作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原则上,市级三级医院负责实施本机构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考务工作,市级三级医院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所在区的区定考办负责实施考务工作。各实施业务水平测评的机构要按照考生人数,统一设置考场,从严落实监考等考务工作,确保考试严肃性。各学科业务水平测评时,实施业务水平测评的医疗机构相关学科组负责人要参与监考巡考。

    业务水平统一测评时间为7月,考生可于6月中下旬在“管理系统”上自行预约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并打印准考证(相关考试事宜将另行通知)。 


3.汇总考核结果(8月)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的,或具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并报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审核后可延期参加考核。

    考核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最终评定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考核机构应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定期考核合格的医师,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

(五)培训教材

    按专科考核采用市医师协会组织编印的《医师考核培训规范教程》系列丛书、考纲;全科考核采用中国医师协会全科医师分会组织编印的《全科专业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用书》;中医眼科考核采用《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第十版)-中医眼科学》;中医耳鼻咽喉科考核采用《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第十版)-中医耳鼻咽喉科学》;按类别考核培训教材可通过登录医师协会官网进行线上学习。医师协会考前还将组织线上模拟试卷测试(有关具体事宜将通过市医师协会官网、“管理系统”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任务,与医师执业注册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医师法》第42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根据《医师法》第17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要注销医师执业注册;根据《医师法》第16条,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不予注册。同时医师定期考核也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手段。医师定期考核不是一项完全独立的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二)全面培训,加强沟通

    医师定期考核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务必要强化培训工作,组织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线观看培训课件,特别是不能遗漏规模小的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注重与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医师、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基本信息和考核信息的完整、准确、有效是定期考核工作的基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各类信息录入和审核的管理,及时修改不准确的信息,补全遗漏信息。同时各考核机构要严肃业务水平测评考场纪律,完善考务工作,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四)强化监督,注重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要对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要及时汇总分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信息,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组织不合格对象的培训和再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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