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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行业资讯  | 2023-8-8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委《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的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市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上海市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系统施策、综合监管,持续纠治医疗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推动新时代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

1.强化纠风工作思想体系建设。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健全行风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围绕加快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纠风工作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2.优化纠风工作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优化调整纠风机制成员单位,保证纠风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相衔接。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在纠风工作中的协调组织与指导作用,建立健全纠风机制成员单位间、与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定期会商、信息通报、协同办案机制。

3.实化纠风工作惩防体系建设。畅通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投诉渠道,做好线索的归集分送督办反馈。切实推进全行业“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实规纪法衔接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的机制成员单位间通报制度。


(二)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

4.整治行业管理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泄露招投标价格、申报资料、技术数据等工作秘密。违规干预行业的设置审批,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及医美、口腔等医疗机构和诊疗科目等事项。

5.整治行业组织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各级各类行业组织或学(协)会在工作或推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关注新型、隐蔽的,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

6.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


(三)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7.加强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及使用。聚焦重点科室、重点领域、重点监控药品和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的药品耗材,规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持续开展打击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欺诈骗保行为。

专项行动之一:开展高值耗材专项检查

根据《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5号)文件要求,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配合医保、公安等部门,聚焦骨科、血液净化、心血管内科、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重点科室、重点领域,对医疗机构高值耗材使用情况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串换高值耗材、虚构高值耗材、耗材分解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进欺诈骗保案件处置,对查实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8.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认定的医药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采取信用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不同程度的处置约束措施,发挥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约束作用。


(四)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

9.明确“九项准则”行业底线。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治理利用紧缺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损公肥私牟取个人利益,以及强推基因检测或院外购药等第三方服务、接受网上开药提成、违规直播带货获利、利用执业开单提成、违规转介患者等问题。

10.划清“红包”回扣问题红线。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重点关注临床使用的药品耗材价值高、诊疗资源相对紧张、高水平技术和介入侵入式操作应用多的科室以及院内招采管理等部门人员,利用执业便利或职业身份,假借学术活动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问题。

专项行动之二:开展整治 “红包”、回扣专项检查

对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接受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 “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11.树牢违法违规行为惩治高压线。关注高值耗材、自费外购药品、基因等检测费用,聚焦医疗美容、口腔、辅助生殖等重点领域,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无证行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违规开展诊疗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核查检查,清理整治线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12.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切实承担纠风要点落实的主体责任。要压实部门、机构负责同志作为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大责任,对照纠风要点提出的重点工作领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对标对表建立台账,加强问效追责问责。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实现规纪法衔接,保证联合惩戒实效性。

13.持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打通部门间行业信用评价壁垒,不断探索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医疗卫生机构廉政长效机制。以党建引领行业文化建设,将“以案说法”等行业思想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和伟大抗疫精神,构筑风清气正行业环境。

14.持续强化行业教育。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树立先进典型,以榜样的力量传承行业正能量。


专项行动之三:开展医德医风教育主题活动

综合运用各类应用程序、网络等多种媒介形式, 在全系统全行业进一步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新时代职业精神和“大医精诚”传统医德医风,树立行业先进典型,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15.加强行风建设社会监督。组织做好国家公立医院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上海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患者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应用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院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等工作。开展行风建设监督员以评促建工作,组织其前往全市各医疗机构进行明察暗访。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工作,根据上海市卫生热线平台等途径反映的问题线索,案件核实,追踪调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支持上海医药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会开展相关社会监督工作,组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入规范共治平台,探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风台账制度和定期发布制度,落实企业行风建设主体责任;组织队伍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实地走访,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

16.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力度。做好行业普法,严肃行业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行业震慑。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重点围绕高值耗材、整治“红包”、回扣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泯灭初心、突破底线、跨过红线、触碰“高压线”的违法违规案件的通报力度。建立或完善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注重将主要违纪事实、处理结果、案例剖析等作为具体内容,通过印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第一时间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源头治理,按照本年度工作要点的内容和要求, 全面动员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二)加强指导协调

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系统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在市区两个层面形成纠风工作合力,确保纠风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总结交流

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推广优秀典型案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纠风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加强工作督导

1.自查自纠(2023年10月31日前)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重点围绕高值耗材、整治“红包”、回扣、医德医风教育等三个专项行动内容,开展行风建设工作的自查自纠,并将《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于10月25日前报送各区卫生健康委、办医主体(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残联等),各区卫生健康委、办医主体于10月31日前汇总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2.监督检查(2023年7月-10月31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办医主体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于2023年7月-10月31日对所辖所属医疗机构开展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并于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3.重点检查(2023年7月-10月31日)

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有关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于10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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