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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33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论的通知

行业资讯  | 2023-12-28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三级传染病医院评审标准(2019年版)》《上海市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上海市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2021年版)》和《上海市二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21年版)》,经上海市医院综合评价(评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评审和卫健委审定,现将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33家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结论公布如下(医院排名不分先后):


一、通过三级甲等传染病医院评审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二、通过二级甲等精神病医院评审

1. 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

2. 上海市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3. 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

4.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

5. 上海市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


6. 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7. 上海市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

8. 上海市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9. 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10. 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11. 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12. 上海市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13. 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14. 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

15. 上海市崇明区精神卫生中心

16. 上海市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17. 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18. 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

19.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20.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


三、通过二级甲等妇产医院评审

1. 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2. 上海市松江区妇幼保健院

3. 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4. 上海市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5. 上海市闵行区妇幼保健院

6. 上海市普陀区妇婴保健院


四、通过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评审

1.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

2.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医院

3. 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

4. 上海长航医院

5. 上海沪东医院

6. 民航上海医院


    请以上33家医院继续立足常态、长效管理,切实抓好医院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医疗服务与质量。对于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积极落实整改,并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将有关整改落实材料报送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和卫健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胡老师,电话:23117866,传真:83090065)。卫健委将组织上海市医院综合评价(评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适时开展追踪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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