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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健康副校(园)长”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行业资讯  | 2024-5-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健康上海”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上海市试点建立“健康副校(园)长”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指导思想和“健康第一”教育理念,深化“联防联控、医教结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健康副校(园)长”制度试点,提升中小学校(含中职校)、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落实卫生健康主体责任和卫生保健人员履职尽责的能力,做实做优学校卫生和学生健康工作,提高服务管理质量和效能,切实维护学生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根据儿童青少年健康发展需要、在校儿童健康成长需求等,探索建立“健康副校(园)长”制度,选派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的健康决策,强化技术支持,为在校儿童和学生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卫生健康、疾控、教育等多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打造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构建和谐健康的支持性环境,全面提升学校场所的卫生管理能力、师生健康素养水平,保障在校儿童和学生健康成长。


三、试点范围

    各区相关部门选取辖区部分学校开展“健康副校(园)长”试点(以下统称“试点学校”),可优先考虑选取辖区内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学校作为首批试点学校,试点学校类型应覆盖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各区相关部门应结合区域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实施,并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鼓励适时逐步推广至区域内所有学校。


四、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职责

    学校校(园)长是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健康副校(园)长”负责指导试点学校开展卫生与健康相关工作,协助学校校(园)长开展学校各类卫生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医教结合、卫生应急协作长效机制;协助编制涵盖学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等方面的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制度、计划等;协调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做好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二)主要任务

1.指导试点学校落实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及时掌握卫生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熟悉学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把握防病形势。定期参与学校行政例会,研判疾病风险,参与讨论和制定学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与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参与组织疾病防控相关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社区入校园医生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人员开展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试点学校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和学生健康状况等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供校(园)方决策参考。

2.指导试点学校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试点学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指导落实传染病、常见病防控措施。协助建立学生意外伤害快速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并保持畅通。定期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师生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协助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等处置。协调推动学校健全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协助学校建立健全传染病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3.指导试点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和预防接种工作。指导落实流感、麻疹、水痘、猩红热、手足口病、感染性腹泻、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指导开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查漏补种工作,指导开展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宣传教育,指导做好晨检、健康巡查、因病缺勤缺课监测、病愈返校证明查验、传染病报告和消毒隔离等各项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


4.指导试点学校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和健康促进工作。结合所在区教育、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的工作要求及学校需求,指导开展学生健康状况监测,协助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和师生健康管理。指导开展每学年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视力监测与筛查工作。指导用好学生健康体检相关数据,完善学生健康档案,针对学生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健康问题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效改善。

5.加强试点学校心理健康工作。协调区域心理健康服务力量,开展面向学生及家长的心理健康科普讲座,协助发现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引导及早就诊。协调辖区心理干预专业力量,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应急干预、专业治疗,为需要转介的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协助做好学校心理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对心理危机、学生抑郁等情绪问题的识别和应对处置能力。

6.协助试点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根据学校实际情况, 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突出关键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包括校园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服务,协助试点学校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辅导,培育引导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定期开展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培训。

7.指导试点学校开展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开展包括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防控、晨检和巡检、消毒隔离、食品安全、营养膳食、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以及校内公共场所、运动场地和设施的卫生管理等。根据试点学校需求,协调医疗卫生资源支持、协助学校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相关工作。


(三)主要工作内容

“健康副校(园)长”依据工作职责,以“七个一”为抓手,开展年度工作,结合实际形成“7+X”服务项目清单,有效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1.每月至少到试点学校一次,通过实地检查、材料查阅、访谈座谈等形式,现场指导学校卫生工作,督促、协助、指导学校完善卫生工作。

2.每季度至少为试点学校的全校师生协调组织开展一次健康教育课,不断提高师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3.指导试点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面向家长的健康教育讲座,围绕家长关心关注的学生健康问题,指导家长树立正确健康观念,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4.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试点学校行政例会。参与试点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计划编制。

5.每学期形成一份试点学校整体卫生健康工作的评价与建议报告,指导落实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学生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重点卫生工作。

6.每学年审核一次试点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做好修改和完善,切实落实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要求。

7.每年参加一次试点学校年终工作总结会议,聚焦学校卫生健康工作进行年度述职。

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各区、各学校可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探索形成工作特色,完善“7+X”工作模式。


五、人员选任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学校卫生、儿童保健与健康教育工作。

2.具有医学背景,掌握专业技能,熟悉学校卫生、儿童保健与健康教育工作,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3.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职责。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原则上由在职人员担任。


(二)遴选与聘任

1.区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择优推荐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医疗卫生骨干人员,经与区教育部门、试点学校双向选择,确定“健康副校(园)长”选任人选。“健康副校(园)长”相关人员选任、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辖区教育、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

2.“健康副校(园)长”任期原则上为两年,可连续聘任。“健康副校(园)长”不占试点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实行非坐班制。“健康副校(园)长”纳入派出机构工作绩效,工作任务计入派出机构工作量。

3.各区卫生健康、疾控、教育部门根据辖区学校数量合理配置“健康副校(园)长”,可通过“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等形式,为试点学校配备“健康副校(园)长”,提高工作效能。


六、工作进度

2024年1-5月:组织开展现场调研,编制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024年6-8月:各区编制辖区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学校,遴选“健康副校(园)长”;

2024年9-10月:全市各区启动试点工作;

2024年11-12月: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


七、评价考核

各区疾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健康副校(园)长”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定期开展联合评议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试点学校定期向派出机构反馈“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情况。派出机构将“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情况纳入整体工作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机制

(一)市疾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健康副校(园)长”制度建设。强化医教结合,坚持“二个不替代”(即不替代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的主体责任、不替代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依托本市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工作,积极推进学校功能社区建设,支持引导学校师生纳入社区签约服务。组建市级专家指导组,加强对“健康副校(园)长”日常业务工作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健康副校(园)长”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

区疾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具体实施“健康副校(园)长”制度,负责做好人员选任、推进和考评等工作,组建区级专家指导组,统筹协调辖区医疗卫生资源,有力支持“健康副校(园)长”开展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安排专人对接,落实“健康副校(园)长”开展工作所需各项条件。区疾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副校(园)长”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考核反馈机制及工作标准。区教育部门把“健康副校(园)长”工作和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学校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培养先进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市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等专业机构依据工作职责,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提供适宜技术应用指导。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机构加强对“健康副校(园)长”的技术指导和支撑,强化现场业务指导。

(三)试点学校积极支持“健康副校(园)长”制度落实,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并为“健康副校(园)长”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与设施;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健康管理机制,支持“健康副校(园)长”参与学校卫生工作,做好与学校卫生工作组织架构的沟通对接。

(四)派出机构根据选任要求,推荐、选拔和调整“健康副校(园)长”人选,保障选派人员在其任职的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加强对“健康副校(园)长”的业务培训,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推进

各区疾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完善保障措施。要充分发挥医教结合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分工负责,为“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提供完善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坚实的组织基础和有效的工作体系。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健康副校(园)长”的选任、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多种方式协调、鼓励和支持“健康副校(园)长”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站位,指导、督促选派的“健康副校(园)长”按照目标开展工作,支持其履职尽责。


(二)强化人员培训

各区疾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共同制定“健康副校(园)长”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统筹协调市级专业机构开展“健康副校(园)长”业务培训。


(三)注重工作实效

“健康副校(园)长”是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的有机补充,要切实强化身份意识,主动融入学校管理,做好学校的卫生健康服务、协调、教育、指导工作。学校要积极创造环境、优化课程结构,保障“健康副校(园)长”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推动健康教育理念和适宜技术、好的做法进入校园,引导学生树立牢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观念,服务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疾控、教育部门分别于2024年9月15日前向市疾控局、市教委报送辖区试点学校和对应的健康副校(园)长名单,于12月底前报送辖区试点工作阶段性工作小结,并于2025年6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联系人:市疾控局卫生免疫处:吴国柱,张霞,联系电话:23170693;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姜兴文,联系电话:2311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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