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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2024-6-28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快健全完善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工程防护、检测评价、诊断救治、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一)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能够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承担85%以上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
(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报率达到100%;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评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报告率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均≥95%;质控覆盖率每两年达到100%,质控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上述两类机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证明文件、质控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关于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
1.建立支撑能力建设“底档”库。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5号文件明确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对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评估标准》(附表1)“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条件,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疾控〔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具体要求,结合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全面梳理目前场所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仪器设备配置、检测评价能力建设等情况,查找自身技术支撑能力存在的差距,开展自查、建立能力建设“底档”库。
2.制定能力提升“攻坚”计划。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各区要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于2024年7月底前形成自查问题清单报市卫生健康委,并按照“一区一策”、“一单位一方案”的原则,制定能力提升“攻坚”计划,按年度确定建设目标。争取到2024年底,市、区两级技术支撑机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关键仪器设备、核心检测能力的“基本满足”达标率较2023年摸底调查时有所提升;到2025年底,市、区两级技术支撑机构基本达到“基本满足”要求,能够独立、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鼓励各级技术支撑机构达到“满足”的标准要求。
各区疾控中心的放射卫生检测能力除达到上述标准外,还需满足31号文附件1第五点“放射卫生监测”的具体要求。
3.打好能力提升“攻坚战”。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工作需要,对照能力建设标准尽快补齐“短板”。“硬件”不足的,要加快配齐仪器设备,并强化内部理化实验室及通用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软件”不足的,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核定的人员编制,配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并抓好后续人才使用和长期培养,确保每个机构具有职业病防治骨干人才。要积极参加每年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能力比对,做到应参加尽参加,促进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
4.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工作。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或项目,直接确认具备能力。对其他机构或项目,要围绕是否具备监测任务必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评价能力、专业人员及质量控制能力等方面开展能力确认。对已取得CMA或CNAS证书的有效期内检测项目,可酌情简化能力确认的流程和材料。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制定能力确认方案,根据各单位能力建设进展情况,分批实施,建立工作档案备查,并及时上报确认机构名单。2025年底前,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全部完成能力确认工作。
5.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能。职业病防治院所要以辖区内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推进采取职业病诊疗康复与临床多学科相融合模式,与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康复医疗服务相结合,逐步满足患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
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和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健康企业和健康园区建设、《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等,每年到一定数量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培训等工作,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本市各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和行业分中心要尽快提升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治理能力,抓好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的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先进适宜技术的调查、评估和筛选,并形成本市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适宜技术目录,引导相关企业开展转化应用。
(二)关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1.加强规范从业管理。各区要综合运用质量控制、检测能力比对、“双随机”检查、延伸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管方式,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压实机构依法规范从业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质控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各类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质控管理,完善质控方案、优化质控流程、通报质控结果。对质控发现的问题,各区要督促机构按时整改,对质量控制检查或能力比对不合格、风险高、拒不整改的开展约谈或专项整治,对无故不参加检测能力比对的机构或单位加强监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局。各区要坐实监督执法队伍与质控同步进机构、结果联动共享机制,对质控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调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从业行为。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审批或备案条件的机构,提请原资质认可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
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已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或单位,每年要开展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工作,确保能力的持续和提升。未开展的予以通报。
3.加强信息报告管理。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要求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信息报告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填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区要及时登录相关系统查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报告情况,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发现数据异常的要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质控或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交叉匹配和收集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方式倒查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上报情况,坚决纠正治理不报、迟报、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
4.加强跨地域监管。对跨省来沪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其规范从业的监管,督促机构按要求报送技术服务信息,依法查处机构违法违规从业行为。质控中心要加强对外省来沪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对其技术服务规范情况开展抽查,市卫生健康委对质控结果予以通报并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加强技术人员管理。强化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持续提升其依法规范执业水平。
三、具体实施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2024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技术支撑机构能力自查,填报《2024-2025年上海市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自查评估表》(附表2),之后在2024年11月、2025年6月和11月将提质合规行动进展情况(附表2、附表3)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2.2024、2025年11月15 日前完成提质合规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总结报告包括提质合规行动开展情况(能力提升情况、能力确认进度、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质控与监督联动情况、技术服务机构整改和约谈情况、跨地域服务机构监管情况、社会服务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下年度工作打算等。
(二)市级技术支撑机构
2024年7月底前完成技术支撑机构能力自查,填报《2024年上海市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自查评估表》(附表2)报市卫生健康委,2024年11月、2025年6月和11月上报一次能力提升进展情况,达标后可不再上报。
(三)各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中心
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每年11月15 日前上报技术服务机构质控工作总结和经验做法、能力确认进度、新许可或备案机构核查情况、跨地域服务机构质控情况、信息报告质控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各区要将“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作为2024年和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和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压实有关单位和地方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一体部署推动、共享共用信息,构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科技、人才、财税等政策支持措施,推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市卫生健康委: 邵老师,23117689;
邮箱:shzyjkc@wsjkw.sh.gov.cn;
2.市疾控中心: 瞿老师,62758710-15284;
邮箱:qujing@scdc.sh.cn;
卢老师,62758710-16161;
邮箱:lushunqi@scdc.sh.cn;
转载自-上海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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