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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2025-1-3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早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支援内地建设,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具体政策由各省市制定实施,适用人群都是本省市户籍人口。由于各地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没有衔接,导致上海市部分支内支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回沪后无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为了妥善解决此类人群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问题,2015年1月9日,原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5〕01号)。2020年2月27日,经到期评估,《实施意见》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文号变更为“沪卫规〔2020〕2号”。
因《实施意见》第四条“申领程序”中参照执行的《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41号)已到期失效,相关内容已整合至2024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规〔2024〕2号),为继续妥善解决上海市支内支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回沪后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问题,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申请条件。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上海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户籍原为上海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上海市的;(二)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
(二)关于奖励标准。上海市户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在2011年之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2300元,婚后无子女(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的每人4600元;在2011年之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婚后无子女(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每人10000元。考虑到今后仍可能有2011年之前退休后回沪的支内支边人员前来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为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衔接,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保留了原《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申请材料。为了适应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第五条中新增加了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的规定,第三款明确规定:“以上所列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四)关于申请程序。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详细列明了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具体申领程序,“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增加了“委托办理”内容。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第七条新增了委托办理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施行日期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4日。2015年1月9日印发的《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规〔2020〕2号)同时废止。
转载自-上海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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