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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2010-8-20
1985年,针对技术引进中的不必要重复和多头管理等问题,原国家经委下发《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即90号文件),开始对大型医用设备实施管理。
1995年,卫生部以第43号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大型医用设备实施“三证”管理,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2004年,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强调“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明确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2005年,卫生部颁布《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提出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5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指导意见,要求贯彻“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率”的指导思想,实现优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改善大型医用设备布局,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2008年,卫生部发布《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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