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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2010-8-27
卫生部近日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下月起,国内所有医疗机构都不得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凡要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必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据悉,出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同时卫生部还废止了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办法规定,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都要逐级上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办法还规定,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办法还强调,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和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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