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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优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营商环境六项措施

行业资讯  | 2024-6-12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施行公共卫生行政许可“精简提效”

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减环节、减时限,推动行政许可“精简提效”,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企业发展。


(一)优化六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技术审查要求

优化聚丁烯类(PB)、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类(AS)、尼龙(PA)、聚碳酸酯(用于蓄水容器)等4种塑料类输配水设备,橡胶类输配水设备,以及水处理材料中的陶瓷类滤芯的技术审查要求。


(二)优化部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生产现场审核要求

输配水设备类涉水产品(饮水机除外)申请卫生许可,实际生产企业在一年内曾通过生产现场审核,且此次申请许可的产品其配方、生产工艺与通过生产现场审核时申请许可的产品一致,优化对此次申请许可的产品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二、推行公共卫生“无事不扰”监管措施

持续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在满足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的情况下,减少对诚信守法企业监督频次,促进企业自律。


(一)减少对量化分级为“A”级公共场所的监督频次

根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结果以及监督管理情况,对量化分级为“A”级的公共场所,且前两年未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处罚的,当年不纳入公共场所随机抽查名单。


(二)减少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频次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周期内的综合评价情况,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许可延续当年不纳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名单。


(三)减少对消毒产品抽检合格企业的抽检频次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周期内连续两年抽检合格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当年不再对主要原料、有效成分,或杀菌因子相同的产品进行抽检。


(四)减少对获得“上海市健康企业”称号用人单位的监督频次

结合上海市“上海市健康企业”验收评估结果,用人单位获得“上海市健康企业”称号的,获得称号的次年、且未出现退出情形的不纳入职业卫生随机抽查和抽检名单。


三、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强化智慧监管,进一步推进智慧卫监二期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等数字技术赋能,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预控预警等非现场手段在执法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监管效能。深化审管执信联动,充分发挥信用作为公共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基础依托的重要作用,推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管理有序运行。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公共卫生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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